2018年5月5日 星期六

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

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V3.0 ~ V4.0

續接器依不同型式,分別以下列規定辦理取樣試驗。
A. 靜耐力性能試驗
每滿[300]個取樣[1個],但各號數續接器至少取樣[2個]。
B.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
取樣試驗應取所用最大鋼筋號數。續接器總數量未滿[1,000個] 時,取樣[1組]或由承包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試驗報告,其結果符合規定者。續接器總數量[1,000個]以上時,每滿[1,000個]取樣[1組]。[註:1組為2個樣品,分別作單向拉力反覆試驗及拉壓反覆試驗]
(4) 續接器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,各項試驗變形量之檢測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20mm或鋼筋直徑之1/2,取大者。
(5) 靜耐力性能試驗:按CNS 2111 G2013之規定辦理,其載重係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95%,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2%後再施加拉力直至斷裂為止。其性能需符合下列標準:
A. 拉力強度:達到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125%以上。
B. 軸向勁度: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70%時,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以上。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95%時,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之90%以上。
C. 殘留滑移量: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[95%],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[2%]時之殘留滑移量在[0.3mm]以下。
(6)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
A. 單向拉力反覆試驗: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[2%]為下限,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[95%]為上限,進行反覆拉力載重[30回]。第[30回]加載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,應超過第1回加載時斜率之[85%]以上。
B. 拉壓反覆試驗:先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[95%],然後再反向加載至壓應力達降伏強度之[50%],如此反覆加載共[20回]。後再施加拉力至降伏應變之[2倍]處,並以鋼筋降伏強度[50%]之壓應力為下限,進行反覆載重共[4回]。[第20回]載重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,應超過第1回載重時斜率之[85%]以上,且滑移量應符合下列規定:
a. 第10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[0.2mm](變位),亦不得大於[1/1,000](應變)。
b. 第20回反覆載重後再4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[0.3mm](變位),亦不得大於降伏應變之[50%]。
(7) 經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不合格者,應視該批產品(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)為不合格品,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;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,工程司應予以抽樣複驗。
(8) 經靜耐力性能試驗,其中1個不合格時應再取樣2個複驗,其中若有任何1個仍不合格者,應視該批產品(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)為不合格品,承包商應即運離工地;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,工程司應依抽樣數量予以抽樣,再予以送驗。
(9) 試驗或複驗所需之時間,承包商應予以考慮,不得因而延誤工期。